發(fā)布日期:2024-11-27 17: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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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履行經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保障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及培訓合格證書再有效工作的順利開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fā)證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簽發(f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及培訓合格證書再有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船長和高級船員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需要完成知識更新培訓和模擬器培訓的,應完成本通知規(guī)定的知識更新培訓(附件1)和模擬器培訓(附件2)。
二、申請培訓合格證再有效需要參加知識更新培訓的,應完成本通知規(guī)定的相應知識更新培訓(附件3)。
三、已取得海船船員培訓許可證的船員培訓機構,可開展所許可培訓項目的知識更新培訓和模擬器培訓。
(三)已將知識更新培訓納入公司安全管理體系(ISM),并取得符合證明(DOC)。
四、培訓機構、航運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附件規(guī)定的培訓大綱開展相應的海船船員知識更新培訓、模擬器培訓,培訓的課程應當在開展培訓前經過海事管理機構的確認。
五、開展海船船Kaiyun網(wǎng)站員知識更新培訓的培訓機構、航運公司應當保持完整的培訓和考核記錄,其考核的方式和內容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考核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報海事管理機構。
六、對適任證書過期10年以下的船員,其再有效后證書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過最后通過考試或者評估之日后5年(如某船員2017年1月1日通過考試或者評估,其再有效后證書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過2021年12月31日)。
對適任證書過期10年及以上的船員,其再有效后證書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過完成船上見習之日后5年(如某船員2017年1月1日完成船上見習,其再有效后證書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過2021年12月31日)。
七、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及培訓合格證書再有效有關事宜的通知》(海船員〔2016〕685號)同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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